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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28章程
发布日期:2025-09-28 浏览:

2019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通

根据2024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同意多多28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多多28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57年创办的赤峰师范学校。2003年4月16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赤峰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赤峰教育学院、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赤峰分校三所高校合并,同时并入赤峰卫生学校、内蒙古幼儿师范学校部分优质资源组建为多多28。2008年赤峰艺术旅游学校并入学校。2018年学校获批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面向未来,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世致用,立己达人”为校训,弘扬“厚德博学、务实创新、开放包容、勤勉奉献”的优良传统和大学精神,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内蒙古中东部地区重要的人才高地和科技文化创新与服务基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两级人民政府举办并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多多28。蒙古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Chifeng University,缩写CF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1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个意识坚定个自信做到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持立足赤峰、服务全区、辐射周边、面向全国的办学定位和德育为先、学以致用、崇尚创新的办学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综合素养,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特色发展,秉承“强教、提医、精文、重理、拓用”的学科发展思路,构建以师范类和医学类为主干,文史类、理工类为基础,经管类、艺体类、农学类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努力为内蒙古特别是赤峰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多多28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校坚持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努力拓展来华留学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发需要,科学设置和适时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定位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教学名师和高水平教学团队。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重点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等活动,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视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对完成短期培训任务的学员按规定或协议颁发学业证明。

(三)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科学研究和人才优势,主动为地方提供教育服务、咨政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两级人民政府。

学校的办学行为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并依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四)依法任免学校负责人;

(五)监督和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七)监督和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

(三)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保障办学条件;

(四)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标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学校的评价。主动接受赤峰市委市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按照赤峰市委市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教育布局确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格局和服务面向;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人事分配政策;

(五)遵守国家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尊重和保护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七)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多多28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学校监察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学校所属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和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对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中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所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推动落实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处理学校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科学界定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校务公开制度,将决策事项、依据、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以本章程为基础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与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内部监管制度。理顺和明确学校与学院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健全学院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规则以规范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学校成立法制工作机构。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

第二节 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学院(系、部)或研究所(院、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改革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本院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二)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建设、教风学风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五)根据需要就设置本院内部管理机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及其人员配备向学校提出建议;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七)建立本院财务与资产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本院办学资源,维护资产安全;

(八)负责本院人员的聘任、管理、考核和内部津贴分配。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部,其职责与学院相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院统一战线工作,按统战工作要求,凝聚党外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做好与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等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和保护由本院使用的学校资产;

(六)主持本院教职工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部负责人,其职责与学院院长相同。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凡涉及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按规定先由本院教授委员会提出意见,然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教代会制度,设立分工会委员会。

教代会和分工会委员会在本院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内部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关章程、规则和运行机制。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凡属学术事务在学校决策前,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直接作出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或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保障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形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既相对分离又相互配合的学术治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坚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位评定、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等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明确其性质、定位、职能、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学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院教授委员会同时是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院学位评定职能,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指导、论证、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由校内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吸纳政府、企业、事业、行业等方面代表参加。

涉及新专业设置与建设、专业质量考核与评估等事项,学校应当邀请校外有关专家给予指导、评议。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拓宽民主渠道。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多多28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多多28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依据相关规定,学院设置基层团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规定,学院设置基层学生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具有社会责任感;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并实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培养、奖惩、考核、评价等制度。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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