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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1-22

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财办〔2010〕742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市财政局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够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用途资产的产权变更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对外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一)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以及原始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的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报市政府批准。

2、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原始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照要求填写《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申报处置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或上报。

(二)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经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认的拍卖、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或资产价值总额未达规定数额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

单位向评估、拍卖机构支付的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认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房屋、电梯、锅炉等已确定法定鉴定机构的,按规定执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依据。机动车报废按国家规定执行。

报废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委托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认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置。

     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对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市财政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内财资〔2007〕456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五) 经审批资产处置完毕的,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1、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处置车辆,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对外捐赠

1、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6、处置车辆,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7、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8、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内财资〔2007〕456号)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采取集中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设备等主要资产,按规定权限经市政府、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中处置。目前,在尚未建立资产处置平台情况下,由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国有资产集中拍卖。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资产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处置方式自行处置。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章 资产处置收入及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经市财政局批准,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在2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财政部门的批准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对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止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财政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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