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
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181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资产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因保密、救灾、维稳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是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要求等内容。
(一)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
(二)价格上限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规定根据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规定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
第九条 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181号)及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履行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附1: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附2: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1
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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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量最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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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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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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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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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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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每人不超过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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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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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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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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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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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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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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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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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打印机(可带网络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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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剂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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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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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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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打印机(可带网络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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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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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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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票据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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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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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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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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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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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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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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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或复印3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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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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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每20人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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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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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或复印3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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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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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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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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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或速印15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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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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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内设机构(科、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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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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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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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文档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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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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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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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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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相机
(含镜头和其他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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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数码相机;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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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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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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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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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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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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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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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可带光盘粉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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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内设机构(科、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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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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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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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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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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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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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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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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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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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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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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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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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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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议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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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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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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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分类与岗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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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量最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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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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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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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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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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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文件柜;沙发茶几及其他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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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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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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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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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文件柜;沙发茶几及其他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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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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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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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及以下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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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及其他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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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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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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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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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含茶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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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办公室分布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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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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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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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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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要配备,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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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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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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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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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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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延米(超过80平米的会议室,700元/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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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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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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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要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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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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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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